中国港澳台地区离婚法规(8)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自有财产及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有权享有的部分。然而 ,其自有财严戴 产有多少 ,其在共有财产中究竟有权享有多大份额 ,则取决于其所选择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且 ," 夫妻中被宣告为惟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 ,在财产分割中所取得之财产 ,不得多于如按共同财产制结婚时会 取得的财产。 " ①过错原则贯穿财产效力的各个方面。根据《澳门民法典》第 1646 条 的规定 ,夫妻中被宣告为惟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 ,离婚时将丧失从他方或第三人处收取或将收取的一切基于该婚姻而产生的利益 ,而且 ,不论导致产生这些利益的约定系先于或后于结婚行为。但是 ,夫或妻基于所采用之财产制而拥有的权利 ,或依社会习惯而接受的捐赠 ,均不视为利益。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人之一方 ,保留其从他方或第三人处收取或 将收取的一切利益 ,即使该利益是以互惠条款订定的亦然。不过 ,该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人之一方可以放弃这些利益 ,但如夫妻两人有所生之 忧 ,则推定其放弃利益是为了使该子女取得有关利益。
3. 损害赔偿
《 澳门民法典》第 1647 条规定 : 被宣告为惟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和 以对方精神能力发生变化为理由请求离婚的一方 ,应弥补他方因离婚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该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 三 )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 ,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亲权由父顿方行使。父母离婚后 ,亲权的行使必然发生变化。
《澳门民法典》第 1760 条规定 : 在离婚、事实分居或撤销婚姻的情况王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子女应受之扶养及扶养方式 ,均由父母协议确 A 该协议必须经法院认可 :如协议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包括子 ,不直接扶养自己的父或母一方保持密切关系的利益 ,法院须拒绝给 4 到 ; 如协议不成 ,则法院须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裁决 ,并得将 子女交由父母任一方照顾。如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健康、道德培
( 育受危害 ,但又不属于禁止行使亲权的情况时 ,法院得应检察院
再子女的任何血亲的声请 ,将该子女交托第三人或适当的公共或第七章离婚法私人机构照顾 ,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利益为原则。一般情况下 ,亲权由获交托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行使 : 双方也可 协议各行使一部分亲权 ,比如一方行使对子女的人身亲权 ,另一方行使 对子女的财产亲权 : 子女被交托第三人或机构的 ,该第三人或机构即具有为适当履行其职责所需之各项属父母拥有的权力及义务。法院可以为不行使亲权的一方规定探访子女的制度 ,但探访权可因不利于子女利 益而被剥夺。不行使亲权的一方有权监督子女的教育及生活状况。在两愿离婚时 ,夫妻双方须就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达成协议 ,该协议须经法院认可 : 如未达成协议或协议不符合子女的利益 ,则法 院可驳回其离婚申请。另外 ,《澳门民法典》还规定 :规范亲权行使的裁判或认可有关亲权行使的协议的裁判 ,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民事登记局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 ,则不得援引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国台湾地区的离婚法
《台湾民法典》第四编为 " 亲属 ",其中 ,第二章 " 婚姻 " 的第五节 " 离 婚 " 是台湾地区离婚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台湾地区离婚的 方式有两种 ,一是两愿离婚 : 一是判决离婚。
一、两愿离婚
两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 ,是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
《台湾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 :" 夫妻两愿离婚者 ,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 ,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两愿离婚必须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就解除婚姻关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凡是在恐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谋串通规避法律、重大误解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等情形下 达成的 ,按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规定 ,均为 无效协议 ,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所以 ,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人 ,则不能采用两愿离婚方式解除 婚烟关系 ,只能依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 ,公民 20 岁为成年 ,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法定婚龄是男 18 岁 ,女 16岁 ,加之没有结婚逾多长时间者才能协议离婚的规定。因此 ,就不可避 免地会发生未成年人即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议离婚的问题。 所以 ,在台湾地区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未成年人两愿离婚生效的必备 条件。台湾民法典亲属编在 1985 年修改之前 ,对于两愿离婚的形式要求 ,采取要式不登记主义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 ,且有二人以上的证人签名 ,即可产生离婚的法律 勒 ; 在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仅仅作为离婚之证明 ,并非两愿离婚生 般的必备条件。 1985 年修改后的亲属法 ,在保留原有的实质要件的基础 上 ,对两愿离婚的形式要件作了更严格的要求 ,规定实行两愿离婚的户 跪记制度 ,将户政登记作为两愿离婚生效的必备的强制性要件 ,增强? 两愿离婚方式的社会公信力和国家对两愿离婚的监督。现行《台湾民 帧 ) 第 1050 条规定 : 两愿离婚 ,应以书面为之 ,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 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台湾地区户籍法第 48 条、 57 条要求 : 离 婚登记 ,以当事人为申请人 ,原则上应须亲自申请 ,但有正当理由 ,经户证机关核准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而实务中 ,为确保当事人离婚的触、离婚的公示性 ,户政机关一般均不会核准离婚登记可委托他人进台湾地区离婚登记 ,户政人员一般只有形式审查权。申请离婚登记 桩事人需向户政机关提出身份证明文件、经二人以上证人签名的离婚 翻书 ,若为未成年人 ,须提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 ,只要文件齐备 ,户政人员无不予登记之理由。当欠缺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一时 ,两愿离婚便属无效 ,应予以撤销。撤销具有溯及力 ,即自始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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