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台地区离婚法规(5)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3. 丈夫须向妻子或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务主任或代表妻子的第三人 ,付给由地方法院在顾及丈夫及妻子双方的经济能力后认为合理的一笔款 项 ,作为对妻子及妻子所管养的每名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给每名子 女的抚养费到该子女年满 16 岁为止。这笔款项或定期付给 ,或一笔款项 兼定期付给。但妻子在分居期间犯有通奸行为的 ,则不享有申请扶养费的权利。丈夫无论处于何种情况 ,都不享有要求妻子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50 条的规定 ,如果是因婚姻当事人一方 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的分居 ,受害方还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 四 ) 关于外地合法分居的承认
《婚姻诉讼条例》第 55 、 56 条规定 : 在香港地区以外的任何国家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裁决分居的 ,夫妻任何一人惯常居住在该国或系该国国 民 ,则该国的分居裁决为香港所承认。如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合法分居 ,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 ,双方并不存在有婚姻关系 ,那么 ,该分居在香 港是不被承认的。
中国澳门地区的离婚法
中国澳门地区现行的离婚法 ,集中规定在《澳门民法典》第四卷 " 亲属法 " 的第二编 " 结婚 " 编的第十一章中 ,共 21 个条文。其中不仅包括关 于离婚制度实体方面的规定 ,还有不少规范离婚程序的条款。一般规定、两愿离婚、诉讼离婚和离婚的效力等构成了澳门地区离婚法的主要内容。
《澳门民法典》第1628 条明确规定 :" 离婚可分为两愿离婚及诉讼离婚。 "
一、两愿离婚 两愿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离婚。《澳门民法典》规定的两愿离婚包括三种情况 : 一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者 ,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两愿离婚 : 二是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 ,又无夫妻两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的 ,可以向有权限的民事登记局申请两愿离婚 : 三是诉讼离婚转化为两愿离婚。第→、三种情况应属于司法裁决程序的两愿离婚 ,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行政登记程序的两愿离婚。
(1) 两愿离婚的条件 l。 结婚时间条件双方当事人结婚己满法定时间是声请两愿离婚的先决条件。《澳门民法典》第 1630 条规定 :" 结婚逾一年之夫妻 ,方得声请两愿离婚。 " 这一 条件是否适用于诉讼成两愿离婚的情况 ,法典未作规定 ,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因为 ,如果不适用 ,当事人便可以先诉讼离婚 ,然后再双方同意离婚 ,从而达到结婚未满一年就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 ,使得第 1630 条规定的功能大打折扣。
2. 权利义务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向需要扶养一方提供扶养、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及家庭居所的归属等问题达成协议 ,该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不仅对离婚后有效 ,也是离婚程序待决期间的临时措施。由于行政登记程序的两愿离婚的前提条件是无夫妻两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所以其协议中不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内容。
( 二 ) 两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 { 澳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可将两愿离婚的一般程序归纳为声请第一 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判决或决定等几个阶段。①
1. 声请两愿离婚的双方 ,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有权限的民事登记局提出声请 ,请求批准协议书。提出声请时 ,双方无须透露离婚理由。
2. 第→次会议
法官或民事登记官在接获声请后 ,应召集夫妻双方举行第一次会
议。在会上首先应试行调解其和好。调解不成时 ,法官或民事登记官应 在会议上对其协议进行审查。如发现协议不足以保障夫妻一方或子女 的利益时 ,法官或民事登记官可采取以下措施 : ①在会上听取夫妻双方
的意见后 ,对协议作出修改 : ②要求夫妻双方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协议内 容 ,如不修改 ,则驳回离婚请求。指定修改协议的截止日期不能后于第 二次会议举行之日 ,以便于在第二次会议上对其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审查。第→次会议是两愿离婚的必经程序。自第一次会议举行日起 ,夫妻双方中止同居义务 ,但双方不坚持离婚意图的除外。经过第一次会议 ,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 第一 ,经调解夫妻和好 ,即撤 销声请。第二 ,调解不成 ,双方仍要求离婚 ,有关协议经审查修改后通 过 ,法官即可作出判决或民事登记局局长即可作出决定 ,判决或决定中应包括宣告离婚及对协议的认可。如果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也可不立即作出判决或决定 ,等待举行第二次会议。第三 ,协议经审查未获通过 ,在会上也未能作出修改 ,要求夫妻双方在指定日期内作出修改 ,等待召开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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