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可以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故离婚一般不产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故一般不产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双方财产的差别会给一方的生活带来困难 ,法院有权为其作出经济上的安排和调整财产上的分配 a
另外 ,《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规定 ,为保障配偶一方的权益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 ,责令一方一次或分期向他方支付生活供养费用。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供养费时 ,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①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②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 ③夫妻双方的品行 : ④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 : ⑤夫妻双方的经济负担 : ⑥婚姻的持续期及婚姻双方分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 ,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其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 ( 例如退休金价值)。
( 三 ) 子女的抚养教育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的规定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 ,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
1) 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判令由夫妻哪一方监护未成年子女 ,并对无权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作出命令。《未 成年人监护条例》的各项规定 ,必须遵守。
2) 法院如果认为有特殊情况 ,应由一名独立人士监督未成年子女最 为合适的 ,在作出判决时 ,可裁判该子女交付给第三人监护的任何期间 内 ,必须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监管。在此情形下 ,法院可以依法对已经作出的任何有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瞻养或教育的判决予以变更。
3) 法院有权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法律规定 ,判令己离婚的父母
给付该未成年子女必要的 ,包括生活费和完成全日制教育或训练
所需要的教育费。《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 7 条规定 ,在判令子女抚养 费时 ,法院有责任顾及下列事宜 : ①子女的经济需要 : ②子女的收入、谋
生能力 ( 如有的话 ) 、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 ③子女在身体或精神上的无 能力 : ④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 ⑤子女当时所受到的和婚姻双方期望该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一般情况下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直到该子女己年满 21 岁。但根据香
阳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 ,如子女正在或将会就读于某一 教育机构 ,或正在或将会接受某一行业、专业或职业的训练 ,又或倘若法 庭作出该项命令或规定 ,该子女即会就读于某一教育机构 ,或接受某一行业专业或职业的训练 ,而且不论该子女是否正在或将会受雇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 或出现其他特别情况 ,法庭都有权作出命令或规定 ,要求父 母对已年满 21 岁的子女继续履行。
( 四 ) 离婚损害赔偿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50 条规定 : 呈请人在离婚呈请中 ,或在只要 精害赔偿的呈请中 ,以某人与呈请人的妻子或丈夫通奸为理由 ,向该人索要损害赔偿。对于这种损害赔偿的呈请 ,法院可指示按何种方式予以支付或运用 ,并可指示将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为该婚姻的子女 ( 如有的话)利益而作出授产安排 ,或作为供给该妻子的瞻养费。
四、分居
分居也称别居 ,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源于西方宗教法。香港受英国的影响 ,把分居 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
( 一 ) 分居的种类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的规定 ,分居分为协议分居、司法分居和颁令分居 ,另外 ,强制令也有强令分居的性质。 1. 协议分居 协议分居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分居的期限和内容 ,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的分居形式。协议分居必须是双方同意 ,而不是单方出走 ,它可 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分居协议的内容可以因双方同意而变 更 ,也可提前解除。分居后双方恢复同居或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分居协议的内容失效。一方不遵守协议违约的 ,另一方可拒绝继续履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