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之间如果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如果需要对案中债权人某银行具有法律效力,则王女士或李先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银行在借款给李先生时知道王女士并不会根据婚姻法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李先生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如不能举出这样的证据,则李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的约定对债权人某银行不具有效力。
综上,法院的判决王女士对李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王女士以个人财产偿还李先生债务后,如李先生同意补签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或仍然承认该口头约定,王女士可以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