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彼此了解,两人决定组成家庭,在商量办理登记时,两人口头约定:结婚后在财产方面实行AA制,两人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
2008年6月,李先生看中了某二手房,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以自己的个人存款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支付了剩余购房款。
2010年3月,李先生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因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将李先生及王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并要求确认对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和王女士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非常不理解。王女士认为,自己与丈夫约定了各自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各自的债务仅由个人偿还,虽然双方仅口头约定,但是丈夫对该约定的内容在诉讼中已经表示了承认。李先生购买的房产既然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与王女士无关,为什么还应当与丈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呢?
王女士带着疑惑找到律师,律师从我国法的约定财产制的条件和效力两个方面解释了法院的判决。
夫妻财产AA制的条件
所谓夫妻财产的AA制,在我国婚姻法中,叫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约定财产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约定的主体仅限于夫妻,这里说的“夫妻”既可以是已经办理手续的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只要处理财产时两人的关系是合法夫妻,就符合约定财产制的主体条件。
第二,约定的时间,根据约定的主体看,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只要属于当事人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这个阶段,都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至于双方协议时,约定将某些财产归属于某一方所有,则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于约定财产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