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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3)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4、不能以一方在中存在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法院在(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1996)4号《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作出过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解答。这一原则已经因《》第三十九条中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不变,和新增加了第四十六条的婚姻过错赔偿制度而予否认。因此,在分割一般共同财产时,不能以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责任而照顾另一方,同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生活保障底线,更不能以一方在生活中的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

    总之,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及面广、处理周期长、实务操作难,需要我们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法进行分割,都应加强法制宣传,协调好人民法院与当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关系,取得他们对我们这项工作的支持,并为离婚双方在承包土地分割经营中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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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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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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