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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并依法分割。

    被告成某收到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单方处置了部分共有财产:1、取走了银行全部存款;2、将一部昌河牌汽车转让;3、带走了所有购买宅基地的证据。为此,被告申请人民法院作了大量工作,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离婚;

    二、如儿子考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分摊;

    三、依法分割下列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法院调取的《土地让售协议》、方甲、方乙谈话笔录等,证明原告在用共有资金10万元购买了方甲承包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作价分割;其二、根据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证据,证明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从该银行提取并转移存款6万余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三,原告已经当庭承认,其已擅自将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一辆出售给于某,得款3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四,住房一套约70平方米,同意赠给儿子结婚,店面二间,同意各得一间。

    休庭数月后,法院传票通知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继续开庭,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当日,原告及其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于2009年3月15日裁定:因原告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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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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