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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2008年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离婚,过程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是否是夫妻各持己见。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不应当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给劳动者。在未退休之前,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原、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直接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焦点】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对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的争论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二)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此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两种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实践中应区别对待。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多大争议。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对其作出处理。我们认为可以采取衡平原则进行分割,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特定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金资金数额是衡平的基础。同时,在衡平这种不可预测的养老保险金时,不能简单打乱正常的社会保险金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是应当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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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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