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别居承认公约》已在许多国家生效,加入该多边条约无疑有其利处:从法律角度,可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国际统一法律相衔接,完善我国的相关国内法律规定;从当事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获得跨国离婚的法律预期和诉求。
(二)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1.公约的核心规定是关于间接管辖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公约基本上是以惯常居所地、住所为主,辅之以国籍来确定管辖权依据,并对三者作以协调。而反观我国国内法关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是以被告、原告的住所、居所地来确定管辖的。我国的规定与公约规定并无实质冲突。
2.公约把别居列入调整范围,会不会对并无别居规定的我国造成影响?这一担心已被公约制定者所考虑并在公约中设置了相应的保留条款,我国可以在加入时声明保留该条款,从而解决这一问题[22]. 3.公约中设置有联邦条款和涉及区际冲突时的适用条款[23].有助于我国加入该公约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加之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作为该公约的生效国已将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在香港回归后我国政府已通过外交照会使该公约继续在香港适用[24].加入该公约无疑有利于解决我国此种加入国际公约中的不协调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