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程序(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五段敘述呈請人以其所知,答辯人並無在婚姻期間誕下其他子女。
第六段敘述如果對任何人是否屬於該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現爭議,則呈請人須在此段列出該子女屬於或不屬於「家庭子女」的證據。
第七段敘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會福利署託管。
第八段適用於呈請人申請子女的贍養令,而答辯人並非該子女父母的情況。
第九段敘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針對該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過任何判令。
第十段敘述婚姻雙方有否就支付對方或子女的贍養費達成任何協議或安排。如有的話,呈請人須在此段列出協議或安排的詳情。
第十一段適用於以二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呈請的情況。呈請人須要列出對答辯人財政供給 (financial provision) 的提案;或在暫准離婚令頒布後,不對答辯人作出財政供給。
第十二段敘述唯一的離婚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回。
第十三段敘述基於什麼情況足以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回。如果是以分居為證明,則需列出準確的分居日期。如果是以通姦、無理行為或遺棄為由,則亦須列出具體情況。
訴訟請求 (The Prayer) 用於總結離婚呈請書。呈請人需列出他請求法院就該離婚訴訟作出的判令。
離婚程序﹝四﹞ - 和解證明書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
只有在呈請人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才有需要向法院提交和解證明書。呈請人的代表律師要在此和解證明書中,敘述他有否向呈請人商討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有否向呈請人提供具有離婚調解資格的人之聯絡方法。
呈請人的代表律師不一定要和呈請人討論和解的可能性,只是需要說明曾否和呈請人商討過可以。
離婚程序﹝五﹞ - 子女安排說明書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
若果夫婦雙方有家庭子女,則申請單方面離婚時呈請人須向法院提交一份子女安排說明書。此說明書中須要列出每名家庭子女現時及離婚後的按排提案。這些須列明的內容包括:
A. 居住地方 (Residence)
每名家庭子女的居住地方,以及由何人負責照顧該子女和撫養其成長。
B. 教育 (Education)
每名家庭子女的接受教育的機構。若果該子女已有工作,則要列出其工作的地點、工作性質和是否正接受訓練。
C. 財務供給 (Financial Provision)
由誰負責供給家庭子女的財務需要,如日常生活的開支。
D. 探視 (Access)
夫妻雙方對探視子女的安排。
E. 其他資料
每名家庭子女並沒有嚴重殘障或慢性病 (chronic illness)。如有的話,呈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詳細資料和醫生證明。
每名家庭子女並沒有接受懲教主任、社會福利主任或其他機構的管教。如有的話,呈請人亦需向法院提供詳細資料。
離婚程序﹝六﹞ - 訴訟程序通知書 (Notice of Proceedings)
離婚程序﹝七﹞ - 文件送達認收書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離婚程序﹝八﹞ - 呈請案件
離婚程序﹝九﹞ - 特別程序案表、無抗辯案表及有抗辯案表
離婚程序﹝十﹞ - 暫准離婚令
離婚程序﹝十一﹞ - 絕對離婚令
離婚程序﹝十二﹞ - 贍養費和財產的分配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規定,法庭在判決贍養費及財產分配方法及數額時,會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案件所有的情況及考慮以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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