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增加抚育费 幼女起诉父亲
父母离婚后倩倩的抚养几经变更,现在倩倩上幼儿园了,抚育费却没有着落,倩倩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甘肃省民勤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倩倩的诉讼请求。
倩倩生于1997年12月,其父何甲与其母叶乙于1997年1月结婚。2000年10月,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倩倩由甲抚养,抚养费亦由其承担。2001年3月12日,甲乙二人达成新的协议,倩倩由乙抚养,甲每月付生活费100元,直到倩倩18周岁为止。此后倩倩承受乙生活,上了幼儿园。但甲协定的每月100元钱从未付过。倩倩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称其上学后费用增加,要求每月出抚育费300元。甲辩称,已和乙商定每月出抚育费100元,乙嫌钱少,孩子可由自己抚养,抚育费他承担,且乙无固定工作,不利于孩子成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现月工资900余元。法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每月付倩倩抚育费180元。后甲提出反悔。法院认为,甲乙离婚后,倩倩由乙抚养,其父甲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而父母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抚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甲坚持按原协定数额支付抚育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乙不宜抚育孩子亦无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甲每月给付倩倩抚育费180元,至其18周岁为止。文章来自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