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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之我见(3)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又如,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另一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这主要也是对经济资源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保护。司法实践中男性尤其是一些具有生产经营权或掌握共同财产的男性在有外遇或打算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现象屡见不鲜,而婚姻法只规定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对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处罚,新司法解释在维护弱势方权益方面有所拓展,即在分居期间或尚未离婚时就提前筑起了保护墙。

  至于对有关财产的条款忽视了女性家务劳动贡献的批评,其实并非是司法解释而是婚姻法本身存在缺陷。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必须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才可获得财产性补偿,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罕见,在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实例也少有报道。

  三、新司法解释纵容婚外恋并导致离婚率上升的推断缺乏依据

  一些传媒关于“丈夫与他人同居无须付出代价是鼓励婚外恋”的解读有失偏颇,新司法解释第二条除了对第三者要求有配偶者支付财产性补偿不予支持外,还包含如下几层意思:1、有配偶者为解除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如双方无异议、妻子也不反对的话,法律不会加以干预。2、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这实际上也确认了对第三者补偿的合法性。3、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该条款是对合法婚姻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其实,婚外情问题具有复杂性,是非过错不能都归咎于第三者,有些过错方在于第二者甚至第一者,因此,对某些善意第三者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情有可原,比如有配偶方隐瞒已婚的事实,第三者因怀孕、人流等身体受损,或曾悉心照顾病重的有配偶方,有的还育有非婚生子女等。我们不能只强调要维护合法婚姻中女性的财产权(且不说离婚诉讼中女性有第三者的并不少见),而让某些在外寻欢作乐的男人不付出应有的代价。新司法解释第二条既维护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不干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关于财产性补偿的自愿约定,更没有“纵容丈夫婚外恋”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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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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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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