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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之我见(2)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由于社会习俗通常由男方及其家庭承担婚房或首付,这对于男方也是个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在离婚时男方的经济付出得到应有的确认也顺理成章。我倒觉得这样的规定或许可以促进传统习俗的改变,也就是不要把置房的压力理所当然地归于男方。随着女性人力资本和职业层次的提升,完全依赖男性的日渐减少,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意识增强,双方共同承担首付,甚至女性承担更多,或者采取先租房或住在父母家,婚后有能力时再购房等多元方式解决婚房的日增。其实,随着独生子女的普及,婚后从夫居的习俗已有所改变,据我们对1200位18-64岁男女的最新调查资料显示,城乡被访认同“父母应为儿子准备用房/付买房首付”的分别只占45%和33%,为女儿购房的分别为41%和24%,大多数被访不赞成男方父母必须承担为子女置房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双方及父母在购房时共同出资以及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并不少见。婚房投资中的男女均衡或许可为我们开辟一条家庭财产地位性别平等的通道。

  二、新司法解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

  新司法解释对女性生育权的确认就是亮点之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在1992年就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当时制定该条款主要出于计划生育的需要。而随着社会上对男性生育权的呼吁,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仅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不再提及女性生育权。因此,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给争论不休的“生育权究竟属于夫妻双方还是女方”画上了休止符。生育权在一般情况下自然是男女平等,但在双方有分歧的特殊情况下,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的负面后果显然小于归于男方,这主要是因为,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才能实现,故必须尊重女性意愿、在女性的认同下达到目标。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不仅剥夺了女方“不生育的自由”,而且丈夫拘禁妻子不让她去堕胎或者违背妻子意志强行过性生活也将合法化,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加上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时将承担更多的艰辛和风险,将生育权赋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而男子由于在社会资源和体力上的优势而至今仍掌握着性生活的主动权,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而使女性受到伤害,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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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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