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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离婚 按揭房咋分(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房子两个人按“贡献”分

  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80后”夫妻离婚案件——

  小林和小丽结婚8年。2002年,他们结婚了,房子是男方小林于同年先付首付8.2万元买下的,当时房价为27万余元,余款由他向银行贷款。截至这对夫妻离婚时(2010年10月),贷款已由他们共同还完。在存续期间,他们拿到房产证,上面产权人为小林。时,小林提出这套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小丽没份,理由是首付款是他付的。而小丽则认为,虽然房权登记的是小林,但房子是她与小林共同购买并共同还贷,所以,房子也应该有她的一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归属小林,小林将按揭款的一半给付小丽。与此同时,法官认为房子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林也将其中一半给付小丽。经过房价评估后,小丽共从小林处获得近20万元的“补偿”。

  房华律师说,从表面上看,房屋虽然归属小林,但小丽也得到相应补偿。通常像这种情况,房子产权归属明确,但具体房产分割要由夫妻双方的“贡献”来决定,并不是简单的房产归属问题。

  【小提示】

  房产所有权的划分直接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处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差异很大。所以,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按揭房产的房产证上还是尽量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为宜。

  离婚时没房证——

  由法院定归属,谁得房谁还贷

  由于“80后”夫妻离婚速度过快,很多按揭房还没领到房证。

  这样的房产如何分割?房华律师指出,这里要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离婚时没拿到房产证。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应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剩余的房款,其配偶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对此,离婚时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就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小提示】

  夫妻也要“明算账”,是预防以后离婚纠纷的好办法。很多夫妻漠视财产公证,为“没结婚就想着离”而感到“难为情”。沈阳市第二公证处负责人则认为:公证和夫妻财产公证,能有效地保证每位公民的婚姻权利,也是对自身负责任的表现。“进行公证非但不是‘还没结婚就想着离’,还能对稳定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值得提倡。因为财产公证早早地明晰了财产的归属,既能避免以后离婚产生累诉、缠诉的后果,也能避免了夫妻间平时因财产而同床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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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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