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胡金道原为乡干部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润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随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润保随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镇老家生活,长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与李朝英。1986年,两人在吉水县枫江镇建造一栋7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李朝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孔建国,长期在枫江乡下居住,为减轻孔建国负担,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带孔建国的长子(即李朝英长孙)孔星共同生活,并成年。胡小平后,一直使用胡金道在枫江圩镇房屋的一间卧室。
胡金道退休后先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与李朝英做坛罐生意,生活较宽裕。2000年7月15日,胡金道去世,胡小平三兄弟为其办理丧事。2003年12月8日,李朝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因为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审理中还查明,以李朝英的名字开户的存款有36000元,且开户时间均为2000年7月15日之后(也即胡金道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债权25400元,其中借款时间在2004年7月15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审中,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对胡、李两人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均同意作价1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金道与李朝英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及在胡金道死之前(即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债权作为胡、李两人共同财产无异议,但对在胡金道死之后以李朝英名义的存款与在外的债权,这一财产,到底是作为胡、李共同财产,还是算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氏三兄弟没有确实证据证实其父胡金道生前与李朝英的共同财产(含存款及债权等)的确实数额,以李朝英名义开户的存款36000元均是在胡金道去世后所存,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上述36000元的存款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存款转存而来的证据,故应认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同理,发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债权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该10200元的债权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债权转借所得的证据,故对该10200元的债权也只能认定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经济收入较低,其三年之内不可能有4 万多元的积蓄,对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债权应推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胡金道为国家干部,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在退休后长期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收入较高,其后又与李朝英在圩镇经营坛罐,生意红火,故胡、李两人应有一定的积蓄。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已年老多病,无力经营坛罐生意,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间实无收入,依据经验法则,应当推定李朝英死之后所留遗产均为胡、李两人生前所置的共同财产,并且孔氏父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2000年7月15日以后李朝英有较大的收入来源。所以在胡金道死之后,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和债权应当认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胡金道与李朝英各自的继承。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胡金道死亡在前,故李朝英对胡金道的遗产也有。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