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为一人的,适用A公式;被为二人以上的,同时适用A、B公式,计算时先按被扶养人实际抚养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别计算。?
4、 “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抚养人中实际被抚养年限中最低的抚养年限; “M”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N”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被扶养人如果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6、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折算。?
7、受害人也有责任的,生活费的计算或折算结果应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8、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9、在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对其他扶养人应负担的部分,应作为余额适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养人参与再分配。?
如,山西某甲于2005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的父母分别为65周岁、63周岁,农村户口,随甲在城镇生活三年;甲生前有四个孩子,三女一男,均为未成年人(长女14周岁、次女12周岁、三女10周岁、小儿8周岁),与甲同系城镇户口;甲还有一个姐姐乙,某市公务员。甲妻在事故前因病已故。?
依据案情可知,本案中被扶养人有甲的父母、甲生前的四个孩子,最低抚养年限的是长女4年(18-14),次低年限的是次女6年(18-12)、其余依次是三女8年(18-10)、小儿10年(18-8)、父亲15年(20-5)、母亲17年(20-3)。? 山西2005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654.2元,根据上面的公式可计算出各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5654.2 长女的生活费=4× =3769元;? 6 5654.2
次女的生活费=3769+[(6-4)× ? ]=6031元;? 5 5654.2
三女的生活费=6031+[(8-6)× ]=8858元;? 4 5654.2
小儿的生活费=8858+[(10-8)× ]=12628元;? 3 5654.2
父亲的生活费=12628+[(15-10)× ]=26763元;? 2 5654.2
母亲的生活费=26763+[(17-15)× ]=38071元。? 1
此案例中甲已死亡,因此对计算结果不存在按甲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的问题。但由于甲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对于上面的计算结果应按60%的比例承担(具体比例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3769元×60%=2261元;6031元×60%=3618元;8858元×60%=5314元;12628元×60%=7576元;26763元×60%=16058元;38071元×60%=22843元。? 因为甲的父亲、母亲还有其他扶养人乙,因此,各被扶养人上面所得仅为初步所得,分别为长女2261元;次女3618元;三女5314元;小儿7576元;甲父亲为16058元;甲母亲为22843元;赔偿总额为57672元。?
虽然乙应该承担生活费的一半,即:16058元÷2=8029元;22843元÷2=11422元。但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赔偿总额57672元不应该变。甲父亲、母亲少得的部分,即扶养人乙承担的部分(8029+11422=19451元)应作为余额在所有被扶养人之间进行再分配。?
根据公式C可以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对余额的再分配额。? 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