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确立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继子女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第一款)和应予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因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继子女成年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可要求该继子女予以扶养的权利,这里贯彻的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该规定中解释不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如同生父母一样的抚养权,从而使继父母处于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的含义来。
由上可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确立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继子女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第一款)和应予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因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继子女成年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可要求该继子女予以扶养的权利,这里贯彻的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该规定中解释不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如同生父母一样的抚养权,从而使继父母处于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的含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