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原告黄晓红与被告陈杨杰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芝 彬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湘 川
不准原告黄晓红与被告陈杨杰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芝 彬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