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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梅与刘俊岭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王佳梅,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俊岭,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德,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系被告祖父。(一般代理)

  原告王佳梅诉被告刘俊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初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登记。2007年7月1日生一女儿,名叫梓君,婚后开始我与被告感情尚可,但从2008年5月被告到安阳工作后对我的态度变得越来越冷漠,很少回家。后听其同事说被告在外有了外遇。2009年春节被告回家提出与我离婚,因我不同意,被告便采取不给生活费的方式逼迫我离婚。2009年2月发现被告已将共同存款2万多元转移,2009年4月27日发现陪嫁摩托车、冰箱被转移到被告弟弟家,所居住的房屋被出租给他人居住,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我,被告按每月500元的一次性支付到女儿满十八周岁止;3、我的嫁妆归我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原告已将陪嫁都拉走了,共同存款五万多元被告占三万多元,原告占二万元,但为了挽救感情我已取出2万多元给了原告。楼房陪房及院墙都是我父母所盖不属共同财产。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1、证一份;2、证人王士全证明及出庭证明;3、陪嫁证明三份;4、买钢筋的证明一份;5、买格力空调证明一份;6、分担一份(当庭提交);7、购买窗帘证明一份;8、拉砖证明一份;9、申请法院查询存款的证明一份。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认为证人王士全作的是伪证,他调解是让和好的,而不是调离婚的。对证据3无异议,但这些陪嫁已被原告拉走了,且是被告出钱买的。对证据4、5、6、7、8证据均有异议,称买这些东西都是父母出钱所买。对证据9称取出的钱给了原告。

  被告向本院递交证据有:证明婚生女在2009年年后先由被告母亲抚养,后才由原告抱走的证据2份。2、陪嫁摩托车已被原告拉走的证明一份。3、拉院墙证明二份,证明院墙由被告父母出钱所建。

  原告对证据1、2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提出异议认为当庭没有提交原件,且作为证人被告的母亲在庭审时旁听,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原告的嫁妆进行了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1份,原、被告对勘验笔录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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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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