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病史无法进行房事 被欺骗妻子不能索赔(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辽宁法制报 侯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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