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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离婚如何分割财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手续。

  假如再结婚一方有先离婚这个手续,事情就很明朗了,另外一方没有离婚和分财产的资格。但是一方没有走法律程序,虽然实事是另外一个长期没有回来,没有尽到夫妻的义务,但是法律上你们现在还是夫妻,并且再婚一方还很有可能要犯罪,但是法律的具体条款也是会灵活处理的,估计是允许夫妻离婚,然后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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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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