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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款婚后照样要还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男女一,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这可不见得。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某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实际借款5000元,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无法举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本案中,何某在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两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丈夫李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第六种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贵港市人民法院·覃春德 黎榕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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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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