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斌和李慧于1989年结婚。2008年6月,李慧起诉,称王斌有外遇,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驳回了李慧的起诉。
两个月后,李慧再次状告丈夫。这次她不是要求离婚,而是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居住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并由王斌协助自己将在两个人的名下。原来,当初买房时,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斌的名字。李慧担心夫妻感情破裂后,在上自己吃亏。庭审过程中,王斌承认房产是双方,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他提出应该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后按比例支付房屋的运行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斌李慧夫妇居住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斌的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双方共有。法院支持李慧的诉讼请求,王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李慧将到双方名下。而对于王斌要求确认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法官说法
李慧要求确认房屋共有,法院支持的依据是什么?
长期以来,很多夫妻在买房子、办理房产证时,习惯写一方的名字。但近年来,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夫或妻瞒着另一方,将房子卖掉而导致纠纷增多。
《》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王斌和李慧的房屋是在婚后购买,且是两人共同还贷,根据第17条规定,夫妻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座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斌和李慧夫妇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李慧认为王斌,致使她不信任自己的丈夫,李慧有权要求确认自己和丈夫对居住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王斌要求明确双方各自份额,法院为何不采纳?
民法上对“共有”这一状态,区分为“”和“”。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王斌和李慧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李慧向被驳回,两人还是夫妻,并没有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或其他重大理由而需要分割房产。因此,法院对王斌的意见没有采纳。如果将来两人真的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确认份额、分割财产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