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23日,1998年4月2日生育女儿张某某。由于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打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与2002年初分居,没有和好的可能,作为夫妻早已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张某于2008年10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抚养女儿张某某,对夫妻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了孩子,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经审理后倾向于判决。经代理人对女方李某进行法律和事实分析,男方在财产上作出了让步,女方李某最终同意,法院出具了。
分析:离婚有两种途径:一、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问题作出处理,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二、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两份、300元人民币(,不包括送达费用)到法院进行立案,起诉离婚,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
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