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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23日,1998年4月2日生育女儿张某某。由于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打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与2002年初分居,没有和好的可能,作为夫妻早已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张某于2008年10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抚养女儿张某某,对夫妻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了孩子,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经审理后倾向于判决。经代理人对女方李某进行法律和事实分析,男方在财产上作出了让步,女方李某最终同意,法院出具了。

    分析:离婚有两种途径:一、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问题作出处理,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二、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两份、300元人民币(,不包括送达费用)到法院进行立案,起诉离婚,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

    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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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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