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李某与王某均系再婚,在两人结婚期间,李某因个人欠前妻债务60000元,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因当时李某身在外地,由王某用夫妻交纳了全部。,李某与王某对夫妻财产未作任何约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补偿共同财产20000元。诉讼中,李某同意离婚,但对王某要求给付20000元的诉求认为于法无据,法。
  理由: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应用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三、债务人的配偶获得补偿也是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前个人所欠债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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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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