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间,原告张某前夫病故,遗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时年大儿子14岁、次子11岁、女儿9岁、三子4岁。同年,原告张某与原告应某再婚,应某到张某家落户生活,上述子女。两原告再婚后,生有二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立业。从1990年起,二原告年老体弱,无法维持生活,三个儿子共同履行赡养义务。2000年间,次子病故。2004年除夕前,两原告向三子(被告)讨要2004年的生活费无果,经村老人协会调解亦无果。
2005年2月22日原告将三子告上法庭,仙居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此案,于2005年4月27日进行公开。浙江山鹰应东峰律师接受二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认为:
一、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不管是在父母身边或出嫁他乡、到他乡落户生活,均应尽这一法定义务。
二、两原告再婚时,被告才4岁,是二原告共同将被告抚养至成年独立生活,与原告应某形成了。因此,被告不仅对生母原告张某负有赡养义务,而且对继父原告应某也负有赡养义务。
三、二原告现有五个子女,那么,被告应负赡养二个原告五分之一的责任。
2005年3月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二原告2004年度生活费600元;自2005年1月起,由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各50元(判决发生效力的前期生活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此后的生活费限于每月10号前付清。
二、二原告自2005年1月起的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200元,全计2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