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所律师受理一起简单的件,夫妻双方针对离婚与问题无任何争议,但针对僵持不下。诉讼过程中对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几张借据,证明双方存续期间存在巨额,这些债务应当由夫妻,并在分割付清时予以扣除。
我方当事人虽然怀疑对方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系伪造,但又没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对方律师为此还申请了债权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根据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并走访咨询了几位从事工作的老专家,及时向法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对方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笔迹形成时间。
经法院委托,以借据为检材,并以双方在向法院提起前一天书写形成的《》为样本,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上对方当事人的签名取样,在相同条件下萃取并进行气相色谱与质谱分析,分析结果是检材和样本上对方当事人的字迹为同类中性墨水书写,可比性好,并且两者的色谱图特征峰值一致,检材字迹的特定溶剂残留量高于样本字迹的特定溶剂残留量。相同条件下两者检验数据的差异表明检材字迹的老化程度低于样本字迹老化程度,检材字迹的书写时间应明显晚于样本字迹的书写时间。
最后的鉴定意见是:借据上的笔迹形成时间应晚于《》笔迹的形成时间。因此法院最终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判定对方律师提交的借据系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形成,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后该债务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我方律师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