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先生与赵女士2009年,婚后两人于2010年打算买房,由于缺少资金,赵女士便接受了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2011年两人由于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对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发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应当将房屋折价后平分,而赵女士认为应当将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扣除后再平分? 
【张雷律分析】 
此案例的关键点在于赵女士父母资助的10万元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一)首先此房屋是夫妻两人在婚后购买的,应当看作是夫妻。 
(二)对于赵女士的父母其资助的10万元,由于在资助的时候并没有表明是赠与给赵女士个人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10万元应该看成是王先生与赵女士的共同财产。 
因此,综上所述应该对此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夫妻在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