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刘某于2005年。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双方及债务。
被告刘某辩称: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刘某与公婆的关系也很融洽,刘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张某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刘某至今未能生育且患有疾病,如果不能在拆迁之前生育子女的话,将损失部分利益。因此,刘某不同意离婚,希望张某能念及夫妻感情,不要为了争拆迁利益与刘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张某以夫妻二人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否认二人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系自主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张某以双方婚后经常争吵为由,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提出不充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院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应以不准双方离婚为宜。夫妻在生活中存在矛盾和争执是正常的,希望双方珍惜婚姻,珍重夫妻感情,今后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