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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的收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三方面。    
    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
    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财产分割:共同财产范围的证据(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因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特定的取证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且当事人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律师在法律上被赋予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律师可向当事人提供代为调查取证的服务: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对方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律师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

    子女抚养: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 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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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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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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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