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所生的孩子归谁?
甲夫妇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该夫妇的精子卵子情况正常,但由于甲女子宫发育不良,无法怀孕。为此,夫妻感情出现波折。后经人介绍撮合,他们与乙夫妇达成一项协议。协议约定,由乙女替甲女怀孕,孩子生下来后,甲夫妇付给乙夫妇10万元,孩子归甲夫妇。在医院的帮助下,甲夫妇的受精卵被植入乙女子宫,胎儿孕育成长。甲夫妇如约将5万元付给乙夫妇,剩下5万元待孩子生下后一次付清。在怀孕期间,乙女对其肚中的孩子产生了母子感情,欲将钱退还,要求孩子归属自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夫妇将乙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协议判决孩子归属自己。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甲乙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虽然在妊娠期间乙夫妇反悔,但基于契约保护的原则,在协议无法终止履行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支持协议的完全有效履行。因此,乙女虽然是孩子的生育之母,但她们夫妇有义务按协议约定把孩子交给甲夫妇抚养,甲夫妇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