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此需要进一步规范。
雷明光:我国目前已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认为在生育问题上也应顺应市场的要求,法律对于孕母仅仅是“出租子宫”的代孕应当许可。对这种代孕,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代孕者没有法律上母亲的地位,不得索求孩子及其抚养权或者在子女成年前告知其代孕之事。至于代孕合同是否有偿,可以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不必硬性规定。
许身健: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及部分欧洲国家允许有偿代孕,英国1985年将有偿代孕列为非法。笔者对有偿代孕及无偿代孕均表示反对。有偿代孕将人的生命视为商品,是对人性尊严的亵渎,况且有偿代孕在贫富之间产生差异,富人可以通过金钱购得做父母的权利,而贫者丧失了这种权利,实际上做父母的自然权利不能被金钱左右。对于无偿代孕,首先是否真正无偿难以判断,此外代孕母亲在孕育孩子的过程中,因血肉相连,因天性使然,同腹中胎儿产生深厚情感是顺理成章的,孩子出生后要强行割断这种代孕母亲与孩子的联系缺少有力的理由。显然,无偿代孕同样会产生纠纷,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是由于两种代孕方式均存在严重问题,因此,对其加以规制,防患于未然是完全有必要的,应当在法律上禁止代孕。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试管婴儿技术于1978年问世,我国在1988年诞生了首例试管婴儿。最初的试管婴儿技术主要是针对一些疑难的不孕患者而研究的,所以人们都在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感到高兴。等到经常听说有人试图利用这项科技成果借腹怀胎的时候,我们开始有了法律、伦理以至于道德上的忧虑不安。本案给予我们哪些思考空间?
雷明光:人工生殖技术的产生、发展与应用,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男女性结合、母亲受孕分娩生育方式,使不能生育的男女及不能受孕分娩的妇女也能圆做父母的愿望,同时也对传统的生育观念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儿育女仍然是人们的普遍愿望。我们既不能禁止先进的科学技术给中国人带来福祉,也不能毫无限制地让人随心所欲。在现实社会里,一律禁止代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一部分人仍会不顾一切地以身试法,他们认为这是在行使自身应有之权利,从而给现实的法律带来了挑战。与其如此,我们不如学习一下外国先进成功的经验,让法律真正具有规范、指引、保障作用,给现实的代孕问题一个正确的答案,对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代孕等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郝惠珍:由于自然生育的客观状况变成了可由人控制的人工辅助办法,使得人口资源的自然搭配变成了可控制的随意搭配,可导致性别差异和人口比例的失调;也有人会把它作为致富的法宝,无限地提供精子,有偿地为他人实施代孕。受利益驱动的医疗单位、私人诊所、江湖医生都开展这一技术,必将会引发各种法律问题。为防止出现以上情况,对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必须严格立法,并加以严格管理和制定较为详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
于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代孕”行为,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允许有偿代孕,许多人包括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有偿代孕都是持否定意见的,理由在于承认有偿代孕意味着把妇女作为生育的机器,是对妇女的歧视,是男女不平等的产物。支持有偿代孕者主要是从不能生育妇女的角度考虑,认为男子不能生育可以通过人工授精实现做父亲的权利,如果妇女不能生育,不允许有偿代孕意味着剥夺了她们做母亲的权利。孰是孰非从不同的伦理观、价值观会有不同的结论。我国对代孕行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予以禁止,但对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是允许的,而且专门规定实施这些技术的法规。但从目前看主要是如何规范这项技术的实施,而对由此产生的人工生育子女身份上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实施这一技术的法定程序和步骤,另一方面也应明确人工生育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人工生育而产生的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