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