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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告生母 索要抚养费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家三口本应尽享天伦之乐,如今却对簿公堂叫人嘘唏不已。8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纠纷案,判决被告邹某每月支付原告马某300元至马某成年。 原告父亲与被告于1994年11月30日依法登记,1997年2月11日生下原告。2008年9月28日,原告父亲与被告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生育一个11岁男孩马某归甲方抚养,监护人为甲方,乙方需要承担30%的教育费、医疗费。如乙方再婚且对方带有小孩,乙方则必须支付给甲方每月500元为儿子的抚养费,以示公平。乙方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须提前通知甲方。”双方登记离婚后,原告父亲主动履行协议,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6万元。但被告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支付原告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900元。另查明,被告在某图书馆工作,月工资为1021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自愿登记离婚时所达成的,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该协议有损原告利益条款属无效。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900元,缺乏事实依据及超出被告承受能力,应调整为3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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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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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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