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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及对策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4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6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5件,占执行案件的7.6%,执结5件(含程序终结4件,次年恢复执行),执结率100%,实际执结率为20%。申请执行标的计183482元,实际履行计34635元,履行率为19%;2005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18件,占执行案件的12%,执结18件(含程序终结15件),执结率100%,实际执结率为16%。申请执行标的计635652元,实际履行计234815元,履行率为36.9%。
    在非诉执行案件中,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对象绝大多数是在农村,而且以偏远的农村、贫穷的农户居多,执行最为耗时耗力,而执行的社会效果却并不理想。

    一、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1、群众的生育观念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差距。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从富国强民、减少人口增长过速对国家和群众造成的负担这一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国策;而群众却受几百年“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传统思想影响,从养儿防老以解决自己养老送终的后顾之忧出发超计划生育。

    2、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群众认同多一个孩子多一份负担,但不少群众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从而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

    3、群众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比较困难。虽然,我国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种小康是不全面的,是低水平的。受经济条件制约,让超生户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不现实。而且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群众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很少有人把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作一种义务。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超生户互相攀比,实际执结率低。在执行中,执行人员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但由于超生户相对集中于某个区域,超生户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否则就是执行人员执法不公,从而造成大量的程序终结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程序终结不属于真正的结案,尽管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到位了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但由于尚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况,案件尚不能报结,只能从程序上终结以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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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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