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