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理论研究>

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时间:08月2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分两个阶段;子女在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从子女在已满十八周岁起,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由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从子女降 生的那天起至其成年之前,这段期间我们称其为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父母来抚养 和教育,这叫做监护。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父母的监护职责中就包含了教育和抚养的内容,这一职责从其出生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不论出 现任何情况都不能予以免除,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起即为成年人,从法律角度上讲是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时他们可以也应当独立地生活、 学习和工作,父母对成年子女除了应在思想上继续帮助和教 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经济能力对其承担责任。 例如对身有残疾或继续求学的子女,父母有在经济上抚养和生活上照顾的义务。

     2.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所以抚养教育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将责任推给对方。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和削弱各方对子女的各项义,当然更不会由于父母关 系的瓦解而解除父母子女的关系。即使是拟制血亲关系,如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间的婚姻的终止,不会当然 影响收养关系。因为收养不是由于父母的婚姻,而是因收养 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的。

    3.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始于子女的出生。法律禁止采用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侵害婴儿健康。上海婚姻律师称,生命权是公民享有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原人格权,是公民的基 本权利,一旦失去生命安全的保证,其他任何权利均无从谈 起。这种权利是从公民降生于人世就独立享有的,且每一个 公民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赋予每一个人享有生 命权,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婴儿虽然十分幼小,然而已是具有独立生命权利的公民,他们的生 存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现实中,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 影响,有的父母扼杀女婴的生命以达到其再生男孩的目的;有的则将子女看做父母的私有财产,无视子女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婴儿。如放弃对婴儿的抚养,将婴儿浸入水中, 掩埋致其窒死亡等。这此行为极其残忍,也是法律所不允 许的,严重的要受到刑法的处罚。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这既体现尊老育幼的传统美德,也充分反映了法律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婚姻律师的资料请点击:http://www.lihunla.com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