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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情况复杂,"鼓励养小三"条文消失

时间:07月2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外同居情况复杂,"鼓励养小三"条文消失

  对于备受关注的“生育权”问题,司法解释(三)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时,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人直接抨击是“鼓励养"小三"”。而正式条文公布后,大家发现,这条消失了,是何原因?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曾写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

  上海婚姻律师称:因为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在这样情况下,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正视这些问题。

    今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这样几个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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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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