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后又遭家暴 妻子再诉离婚获准
妻子首次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竟然遭到丈夫的公然辱骂、殴打与威胁,妻子遂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月2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温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婚生小孩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用自行承担,原、被告对小孩均享有探视权。
原告温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7年3月、2008年10月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2012年4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5月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甚至还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殴打原告,并对原告进行威胁。原告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温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系自愿谈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仅对小孩抚养一事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小孩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由原、被告双方每人抚养一个小孩较为适宜。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