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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协议”中的赔偿责任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10月1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试婚协议”中的赔偿责任约定是否有效?

    试婚协议中,女方往往要求如果在双方规定的试婚期限内,男女双方因种种的原因无法步入结婚的殿堂的,男方应给予女方相应数量的金钱补偿或赔偿,现实当中以“青春补偿费”、“放弃机会发展费”、同居期间“家务补偿金”等形式出现。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时,其效力是否能被法院所认可,现实中仍然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说明解释的是,只有当公民的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才当然的予以保护。而上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放弃机会发展费”,虽然对公民来说也属于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法定的权利,所以在其受到伤害时,并不当然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离婚律师称,作为试婚的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既然是成年人,那么就应当明白选择试婚意味着什么样的一种后果和风险,当自己能够承受这种风险和后果时,才能尝试着去试婚同居。如果企图是通过一种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目前的阶段看来还是不可取的,恋爱的青年男女们在提出试婚这个概念的时候,虽然有最好的愿望,但是别忘了还要有最坏的打算。本文来自: 上海离婚律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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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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