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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见父亲 法院中止探视权

时间:09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不愿见父亲 法院中止探视权

    门头沟区法院对一起申请执行探视权案裁定中止。

  吴某与殷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7月经门头沟区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明由前妻殷某抚养。双方因探视问题于2003年1月再次诉至门头沟区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吴某于每月首个星期六的上午8时至11时、每个寒暑假的首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当日17时将小明接回家探视。该调解书送达后,因殷某未按协议履行,吴某于2003年4月7日向门头沟区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门头沟区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殷某和被探视人小明(现年13周岁)的工作。殷某对吴某要求探视表示理解,对孩子去见其父也没意见,但认为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小明则非常明确地表示,他与父亲没感情,因此不愿意见其父吴某。

  门头沟区法院认为,吴某的探视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被探视人小明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关于反对父亲探视的陈述真实,对该后果也能够理解,应当尊重其意愿。如果强制执行,将会伤害被探视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改善父子感情。为此,门头沟区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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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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