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虽把“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已作为法院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很复杂,且该规定并不具体。
为了有利于社会的和协与安宁,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意见就已原则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觉得,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这是法院处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的总的法律原则,它强调了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时应注重调解的司法宗旨,也可以理解为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具体化。
为了贯彻实施好这一原则。上海婚姻律师称,应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全面考虑,分清是非,注重调解,充分考虑有利因素,慎重处理。文章来自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