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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化引起的纠纷

时间:05月1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抚养权变化引起的纠纷

   蔚生(男)尹莉(女)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灿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生抚养。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十二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非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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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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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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