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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签协议 妻子知晓应履行

时间:05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生前签协议 妻子知晓应履行

      宋丽的丈夫陈家宝家住怀柔北部山区琉璃庙镇,家中兄弟共七人,其排行老二。1998年,父母先后过世后给七个儿子留下六间房,几个兄弟想出了一个分房方案:老大到老六一人分一间,老七虽然不得房,但可以从六个哥哥那里得到每人1万元,共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七兄弟还正式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但签订协议时七个人的配偶均未在场。

      五个哥哥都按协议给了七弟房屋补偿款,可签订协议后不久陈家宝就突发脑溢血去世了。七弟找到二嫂宋丽索要补偿款时,宋丽说她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协议,再说人都不在了,协议还管什么用?她坚持不按协议履行。无奈,七弟将二嫂告上法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中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七弟完全有理由相信二嫂知晓此协议,该协议并不因二哥的病故而失效,二嫂应替丈夫履行完协议。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这一万元应该为宋丽夫妻婚后共同债务,宋丽应该支付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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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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