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签协议 妻子知晓应履行
宋丽的丈夫陈家宝家住怀柔北部山区琉璃庙镇,家中兄弟共七人,其排行老二。1998年,父母先后过世后给七个儿子留下六间房,几个兄弟想出了一个分房方案:老大到老六一人分一间,老七虽然不得房,但可以从六个哥哥那里得到每人1万元,共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七兄弟还正式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但签订协议时七个人的配偶均未在场。
五个哥哥都按协议给了七弟房屋补偿款,可签订协议后不久陈家宝就突发脑溢血去世了。七弟找到二嫂宋丽索要补偿款时,宋丽说她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协议,再说人都不在了,协议还管什么用?她坚持不按协议履行。无奈,七弟将二嫂告上法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中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七弟完全有理由相信二嫂知晓此协议,该协议并不因二哥的病故而失效,二嫂应替丈夫履行完协议。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这一万元应该为宋丽夫妻婚后共同债务,宋丽应该支付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