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夫妻均出售 哪个有效?
张甲与肖乙是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肖乙私自与同事胡某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卖给胡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张甲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胡某,又私自与其朋友董某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董某,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胡某要求交付房屋与张甲、肖乙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董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董某享有,肖乙只能向胡某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的理由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胡某和董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故共有人的对方不可对抗买受者,故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由于董某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该房所有权转移给了董某。以上信息来自: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