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能否进行强制,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定夺。
从国外的亲子鉴定法律规定来看,通常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方法。一种是直接强制鉴定,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处罚金,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可对其强制抽血;另一种是间接强制鉴定,是在获取亲子关系事实真相和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人格权之间作出的平衡。如英国、美国、法国等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
案件审理中,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所以,解释(三)规定,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