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您爷爷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第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于“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
如果您爷爷的遗嘱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那么您爷爷的该套房产应由您姑姑继承,公证遗嘱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种类遗嘱的效力,除非您爷爷又做了个公证来撤销第一个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