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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市民付女士1990年,当时丈夫家中有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并以此作为婚房,2011年,付女士的婚姻破裂,房产如何分割让付女士犯了愁,致电本报法律热线咨询此事。

  付女士坚持认为,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依据就是丈夫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多年,可视为。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学峰称,付女士无权分割丈夫房屋。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婚前一方财产,婚后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曾经有过不同的规定。之前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物品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物品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新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仍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付女士时用新婚姻法,也就是说付女士不能用 “超过8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无权分割丈夫婚前的房屋。但同时新修改的婚姻法也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该房为共同财产的话,则首先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则依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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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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