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儿子诉请法院判决增加费的案件。
原告王二的母亲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1月17日婚生原告王二。2006年3月被告王某与原告之母杨某,王二由其母亲杨某抚养。王二之母杨某2002年1月下岗在家,没有生活来源。2008年8月通过舒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王某每月给付王二生活费300元。目前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王二已上初中,被告每月给付的300元生活费远远不能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王二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原告600元。法院另查明,被告王某系舒城某学校保卫科职工,月工资性收入1242.16元;原告之母杨某2002年下岗,现在舒城一休闲城打工。
舒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本案原告已进入成长期和学习的关键期,加之原告母亲无固定职业,难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被告已给付的数额难以满足原告的需要,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数额偏高,应依照安徽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予以确认。由于原告之母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被告在平均承担的基础上,适当多承担一部分为宜。最后承办法官判决被告王某自2011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二抚养费450元,于当月底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