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赔偿>

解除男女同居关系时,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时间:10月1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解除男女同居关系时,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同居的一方(多数是女性)由于轻信对方,例如,结婚前先住在一起,然后结婚。然而,事实并不像对方所说的那样。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就来咨询律师,能向对方索赔吗?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目前在我国,2001年新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首先,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其次,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离婚律师称,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隐私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的,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本文来自: 上海离婚律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lihunla.com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